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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佳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2]1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10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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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佳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佳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佳源〔2011〕32号)收悉。综合考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调整天然气管输费、出厂基准价格以及我省引进外购天然气后对你公司购气成本增加的影响,并结合相关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后决定适当调整你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供终端用户的工业用气每立方米2.76元,民用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气价执行。
  二、转供其它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趸售气价,按我委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由供需双方按低于受气企业当地同类别终端销售气价协商确定。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报我委核定。
  三、以上价格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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