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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2]4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9
实施时间: 2012-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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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四、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各地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要充分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五、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各地应对幼儿园现有各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合并,全省服务性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市州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执行。
  八、各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现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需要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应进行成本监审,按规定程序执行;民办幼儿园按规定重新备案。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各幼儿园应根据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十、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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