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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2]7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8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9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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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空港货运站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蓉机场地服〔2011〕60号)、成都空港货运站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你们的货运服务情况,经研究,现对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出港货物、邮件装卸处置费收费标准

货物类别

价格

(元/公斤)

备  注

国内货物(邮件)

0.40

1.每票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尾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2.国内特种货物(灵柩、枪械弹药、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等),每票加收400元。

3.国际特种货物(灵柩、枪械弹药、危险物品等),每票加收650元。

国际货物(邮件)

0.60

  (二)进港货物、邮件装卸处置费收费标准

货物类别

价格

(元/公斤)

备  注

国内鲜货

0.40

1.每票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尾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2.国内特种货物(灵柩、枪械弹药、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等),每票加收400元。

3.国际特种货物(灵柩、枪械弹药、危险物品等),每票加收650元。

国内普货、急货(邮件)

0.30

国际货物(邮件)

0.50

  (三)进、出港超大、超重货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包含提供叉车等费用)
  每件100—200公斤(含200公斤)50元。超过200公斤的,每100公斤加收50元,不足100公斤按100公斤计。
  (四)进港货物仓储费收费标准
  1、普通货物
  自货运部门发出到货通知次日08:00起,货物免费保管72小时。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在免费保管期限内。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7日内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10元。自第8日起,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20元。每票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保管期限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2、贵重物品
  自航班到达目的站次日08:00起,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5.00元。每票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保管期限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3、危险物品
  自货运部门发出到货通知次日08:00起,货物免费保管72小时。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在免费保管期限内。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7日内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50元。自第8日起,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1.00元。每票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保管期限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4、易腐货物
  凡需冷藏或冷冻的易腐物品,自航班到达目的站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免费保管期限后,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50元。每票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保管期限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五)出港货物仓储费收费标准
  1、普通货物
  自货运部门正式接收货物次日08:00起,货物免费保管72小时。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在免费保管期限内。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7日内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10元。自第8日起,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20元。每票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保管期限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2、贵重物品
  自预定航班起飞后次日08:00起,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5.00元。每票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保管期限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3、危险物品
  自货运部门正式接收货物次日08:00起,货物免费保管72小时。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在免费保管期限内。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7日内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50元。自第8日起,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1.00元。每票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保管期限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4、易腐货物
  凡需冷藏或冷冻的易腐物品,自预定航班起飞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免费保管期限后,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50元。每票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保管期限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5、出港收费限于托运人的原因而发生的货物保管费。
  (六)出港货物退运处置收费标准,每公斤0.10元。
  (七)到达货物派送服务(送货上门服务)收费标准
  1、普通货物
  重量在100公斤以内的货物,每公斤收取1.00元;100公斤以上部分,每公斤加收0.50元;500公斤以上部分,每公斤加收0.40元。每票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
  2、特快货物
  重量在100公斤以内的货物,每公斤收取1.50元;100公斤以上部分,每公斤加收1.00元;500公斤以上部分,每公斤加收0.80元。每票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计。
  3、大宗货物和送货目的地超过25公里的,协商确定。
  (八)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打包服务费收费标准,每件10.00元。
  2、更改提货人等相关信息通讯服务费,每份电报10.00元。
  3、为货主提供货物垫板、托盘收费,根据面积大小每件50-200元。
  4、国际货物查验处理费,每件10元。
  5、活体动物检疫处理费,每票次200元。
  6、分单录入费,每票5元。
  二、以上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使用税务票据。并在收费口岸处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三、本通知规定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执行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下浮执行,但不得提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三年。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8〕209号)、《关于成都空港货运站服务有限公司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7﹞1号)、《关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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