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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2]4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9
实施时间: 2012-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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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川机管函[2012]3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标准2012年春季暂不作调整。按照《通知》规定对原有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取消建园费收费项目。
  二、省直机关婴幼儿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一归并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2012年春季保教费收费标准:全托婴儿班每生每月333元,全托幼儿班每生每月245元,白托婴儿班每生每月242元,白托幼儿班每生每月179元,经省教育厅评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其保教费按每人每月10元加收。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收35元,其它收费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三、春季开园后,省发改委将对你局直属机关婴幼儿园进行成本监审,你局应通知各直属婴幼儿园积极配合,做好近三年成本测算准备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原对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的文件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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