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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3-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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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见附件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六、成品油价格提高以后,我省各地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七、其余事项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通知成品油经营单位,保证调价政策传达执行到位。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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