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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分散片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规格品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2]2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8
实施时间: 2012-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7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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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经销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3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制定公布阿莫西林分散片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规格品零售指导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规格品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7〕58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343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规格品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规格品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规格品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pdf    
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规格品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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