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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0]13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1
实施时间: 2010-11-1
失效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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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申请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64号)收悉。根据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目前鉴定收费标准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继续按辽价发[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理论部分考试收费标准为60元/人,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标准见附表。
  考虑近年来耗材价格的上涨,对一类职业技能鉴定项目中耗材量较大的二产机加类和中式烹调类主要耗材允许学员自备或由鉴定机构代购。鉴定机构代购材料按进货价格向学员销售,由学员自愿购买。具体鉴定工作中的主要耗材品种、耗材数量和代购价格向同级物价部门备案,经物价部门研究确认后执行。二产机加类和中式烹调类以外的各级各类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标准可根据消耗材料价格变化情况,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等有关要求,同意我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开展单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按照每人次1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三、对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降低幅度由同级物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用企业场地和现有设备、材料对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应适度降低,具体收费标准由鉴定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于鉴定过程中的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原材料、能源消耗和场地租用等支出,包括资格审核、考试、测试、等级评定、发证等全过程。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损坏、信息错误、出国等需补(换)证书的,按每证20元标准收取补(换)证件工本费。
  六、本复函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7]19号)中“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有关规定有效期延至2010年10月31日。
  七、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收费规定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收费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实践操作考核部分)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附件: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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