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0]7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7-26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4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提高我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调整至每公斤1.26元。
  二、化学需氧量(D)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每公斤0.7元调整至每公斤1.4元。
  三、其他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仍依照原规定执行。
  四、各级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要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违规减免排污费。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 粤价[2011]81号 2011/4/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鄂地税发[2007] 2007/9/20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延长《市财政局等关于 沪财建[2015]28 2015/7/7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我省排污 辽价发[2015]30 2015/7/1
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财办会[2003]27 2003/7/2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 粤价[2010]48号 2010/4/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 苏价费[2014]41 2014/12/26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浙江财政 浙财综字[2003] 200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