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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0]7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7-30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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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发展较快,高速公路路产项目不断增多。根据《公路法》、《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路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现行路产赔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和测算。经认真研究,现将修订和测算后的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包括:
  1、挖掘、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标准;
  2、损坏高速公路构造物赔偿费标准;
  3、损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赔偿费标准;
  4、损坏高速公路机电设备设施赔偿费标准;
  5、损坏高速公路隧道内外设施赔偿费标准;
  6、损坏高速公路花、草、树木赔偿费标准。
  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占、利用高速公路,按规定标准50%收取赔偿费。
  二、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对象和范围:
  1、因交通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任人;
  2、经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必须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路产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三、对故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路产的当事人,除按本规定收取路产赔偿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及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四、辽宁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收取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执行主体。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主要用于修复损坏的路产和购置与路政管理有关的设备、工具等。
  五、在实际执行中,本文件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收费标准应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但修复造价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全额收费标准;本文件未列的高速公路设施如发生损坏,按相关规定和作价办法据实核算赔偿收费标准。当事人与路政管理部门因赔偿费额发生争议时,可申请有合法资质的价格认证部门进行造价认证,当事人可按认证价格进行赔偿。
  六、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执行新的收费规定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文件规定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重新核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6]160号)有效期延至2010年7月31日。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辽宁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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