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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后运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27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1
实施时间: 2012-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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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现行油价形成机制上调国内成品油销售价格,影响出租汽车、道路客运等交通运输行业成本增加。为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保障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疏导油运价格矛盾
  除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得调整外,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按国家和省有关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的工作要求,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减轻经营者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一)城市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地应根据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及时出台调整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等措施,妥善疏导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维护出租汽车司机的合理收入。
  (二)公路客运。各地公路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仍按0.02元/人·公里执行,客运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适当调整运价化解油价上涨的营运压力,并注意做好明码标价以及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
  (三)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严格控制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的连锁反应,认真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琼州海峡鲜活农产品过海收费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建立合理的成本与运输价格传导机制,提高经营者的市场应对能力。
  二、加强重点线路运价及成本监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数据预警机制,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价格的监测数据分析力度,及时了解掌握运输市场价格动态。除常规监测按规定要求报送外,各地应就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按公路客货运输、农村客运及水运客货运输分别选取3条以上不同线路(含深圳至东莞集装箱卡车公路货运线路)开展重点监测,如遇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我局。
  三、加大运输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运输价格的变动,关系运输企业、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客运站场、加油站等重点部位及重要交通运输线路的价格监督检查,要畅通价格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回复和处理有关价格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保持运输行业稳定和良好运输秩序。
  各地要将本次成品油价格上调对当地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重点线路监测结果以及所出台的疏导政策措施等有关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1日之前上报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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