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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中冶幸福岭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2]7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16
实施时间: 2012-3-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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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重庆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聚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
  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三、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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