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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电[2012]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2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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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网各统调火电企业、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电煤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按照合同规定,保质、保量购销电煤。省政府下达了调煤保电任务的电煤,2012年度合同价格由供需双方在涨幅不超过2011年电煤合同价(有多个合同价的,按平均合同价计算)的5%范围内协商确定,调煤保电任务以外电煤价格,不超过2011年的实际平均结算价格。
  二、取消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
  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政府依法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外,各地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三、加强电煤监管
  各产煤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保障电煤供应;要信守合同,保证重点合同电煤的兑现率。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
  省电网各统调火电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调煤保电。电厂在接收电煤后,须在一个月内结算煤款,不得强行设置中间环节,不得压级压价压量。对因调煤保电不力造成缺煤停机的电厂,将视情节在下一步调煤保电工作总结中通报批评并取消奖励。
  四、强化监督检查
  我局将对上述各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各地要在2012年2月10日前,将本地实施电煤价格调控的方案,特别是清理整顿基金收费项目、提高电煤合同兑现率、保障电煤供应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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