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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项目的函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2]30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15
实施时间: 2012-3-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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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要求,对你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如下:
  一、你局所属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实施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各级别笔译、口译报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收费项目名称为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03)。
  二、原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考试费(原收费编码155004003)、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翻译同声传译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04)、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口译翻译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05)、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34)等四项收费项目并入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
  三、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你局及所属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须持本函和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你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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