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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2]4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3-5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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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三、申领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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