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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2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及2011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2012]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2-1-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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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的规定,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做好全省2012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及2011年度收费审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2012式《收费许可证》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2009式《收费许可证》2012年5月31日停止使用。各地可将换证与收费年审工作同步进行,换证和年审工作必须在2012年5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2012式《收费许可证》换证及审验工作,统筹计划,精心组织,确保换证和审验工作任务完成。
  二、严格规范《收费许可证》的换发范围。2012式《收费许可证》的换发范围,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7]158号)的规定执行。
  对实行服务性收费备案管理的换证范围、备案管理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建档管理等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8]239号)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地在换证及年审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和收费政策,严格审验核查,对已经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对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降低和变更,对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要在《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中注明,确保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充分、准确无误。
  四、各级物价部门在实施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严格按规定办里《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各县(市、区)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州物价局办理,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办理。
  五、统一编号按规定使用印章。2012式《收费许可证》编号和用印规定按照(鄂价费[2008]29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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