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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白莲河水库发电用水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1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3
实施时间: 2012-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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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黄冈市物价局、水利局:
  《关于调整白莲河水电有限公司发电用水价格的请示》(黄价环资规〔2011〕57号)收悉。为保证供水企业正常经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水利工程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白莲河水库的供水实际,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白莲河水库发电用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白莲河水库发电用水价格0.929分/立方米(0.104元/千瓦时,含水资源费0.003元/千瓦时),价格之外不得再征收其他附加费用。
  二、上述价格从2012年2月10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白莲河水库、富水水库发电水价的批复》(鄂价重字〔1997〕240号)同时废止。
  三、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调价方案顺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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