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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发票摇奖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12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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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整顿税收执法秩序,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取消发票刮奖,实行发票摇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范围
  (一)发票种类:《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
  (二)参与人员:个人消费者。
  (三)参与行业: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四)摇奖区域:沈阳市行政区域。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上述行业经营者在2012年4月1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或《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均属于参加摇奖的范围。
  二、奖项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期设置三个奖项:
  一等奖1个,奖励现金80万元(含税);
  二等奖3个,各奖励现金10万元(含税);
  三等奖10个,各奖励现金1万元(含税)。
  三、摇奖方式
  (一)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发票金额合计超过百元整数倍的,尾数部分因不足百元不参与摇奖。例如:金额为8870元的发票,当期可获得88次摇奖机会,尾数70元不再参与摇奖。
  (二)摇奖号码:《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和《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票面上方的12位代码、8位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例如:某张发票代码为221011205131,号码为10000001,票面金额为8870元的发票,摇奖号码为221011205131100000010001至221011205131100000010088,共88个号码。每个摇奖号码中奖后,不再参与下一奖项的摇奖。
  (三)摇奖程序:每期摇奖共进行三次。第一次摇出1个一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3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三次摇出10个三等奖中奖号码。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及公共媒体上公告。
  (四)承办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组织摇奖活动,使用公证部门认定的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摇奖,摇奖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
  四、摇奖期限
  全年开奖十二期,每月为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星期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可持发票原件到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登记,参与登记月份当期摇奖。
  五、参与方式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经营者将发票开具信息传送税务机关后,即可参加当期摇奖。
  (二)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及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的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摇奖发票登记窗口办理摇奖登记,即可参加摇奖。登记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并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三)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时,经营者应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家”软件开具,在“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个人”或“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付款单位(个人)”栏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四)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登记后,可在72小时后通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网站或手机短信三种方式查询,进行摇奖资格确认。具体查询方法请于2012年4月1日后登录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六、兑奖方法
  (一)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的法定工作日,到沈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兑奖窗口(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73号,电话:22920337、22917278)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二)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原件或《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原件及摇奖登记单,否则不予兑奖。税务机关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三)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复印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后交中奖人保管。
  (四)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填列个人姓名的,须本人持发票兑奖;对其他发票仅对持票人兑奖,税务机关不承担其他责任。
  (六)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5.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6.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地税发票领购手续的,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向地税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2366。举报受理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10时(法定长假除外)。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消费者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可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
  (五)本公告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关于印发<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169号)、《关于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刮奖相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80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发票刮奖奖项调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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