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发文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12-31
实施时间: 1998-1-1
失效时间: 1999-1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工单位拒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所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转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2、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用工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用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立即办理移交手续。”
  3、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1997年12月31日
修正:
1999-11-1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省级调 黑政办发[2018] 2018/4/1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 2021/11/9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鄂人社发[2023] 2023/5/1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 2014/7/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 宁政发[2012]17 2013/1/1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 榕人社就[2020] 2021/7/1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9/1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 浙政发[2003]49 2003/12/3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 琼人社发[2022] 2022/6/16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 劳社部发[2005] 200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