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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鄂州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2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6
实施时间: 2012-3-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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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鄂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鄂州价[2011]102号)收悉。为保证城市供水企业正常经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市城市供水实际,并参考价格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鄂州城区供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居民生活用水1.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73元/立方米、特种用水4.03元/立方米。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城市居民用水户(户籍人口4人及以内)每月每户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24立方米(含24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4立方米至32立方米(含32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2立方米以上;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人6立方米(含6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人6立方米至8立方米(含8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人8立方米以上。
  为不增加低保家庭负担,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的低保家庭,鄂州市自来水公司依据低保证、水价缴款发票等相关证明给予低保户每户每月2元的补贴。
  三、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四、上述价格的执行日期由鄂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对城区低保家庭的补贴方案,保证调价方案顺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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