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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市精神卫生中心业务综合楼病房床位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农医规[2012]3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15
实施时间: 2012-3-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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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十堰市物价局、十堰市卫生局:
  你们《关于核定市精神卫生中心新建住院大楼床位价格的请示》(十价费农医规2011]105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和省物价局鄂价费[2009]142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综合楼普通病房床位价格:
  (一)失眠病区(2-3层)
  1、双人间:42元/床日;
  2、三人间:32元/床日。
  (二)精神病区(4-6层)
  1、三人间:27元/床日;
  2、四人间:22元/床日。
  二、十堰市精神卫生中心设在业务综合楼2-3层的十七、十九病室(床号40、46)共4间单人特需病房符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设施和服务要求,同意其备案申请。特需病房床位的使用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误导患者选择。
  三、核定的病房床位价格已含医疗废物处置费。医院不得再另行加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病房床位价格为最高价格,不实行上浮,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五、住院床位价格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12年3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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