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12]6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3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广泛宣传,帮助和引导纳税人做好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用的抵减工作。
  二、2011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对已认证抵扣增值税的,则需从价税合计额中予以扣除。
  三、从2012年3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对纳税人首次销售专用设备,必须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与销售的其他货物混合开具。
  四、2011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支付给服务单位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纳税人凭服务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发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每年限申报一次,金额在规定年收费限额内),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其发票原件。
  五、从2012年3月1日起,服务单位收取纳税人支付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时,必须单独开具合法收费发票,不得与其他收费项目混合开具。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2/5/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1/12/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税控系 2013/12/24
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 2012/7/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 粤地税发[2007] 2007/1/1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运输业 穗国税发[2007] 2007/3/9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4/1/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公路、内 2006/12/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12]26 2012/4/2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浙国税发[2012] 20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