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2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12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8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4号)公布的数据,现将调整2012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2240元,3倍为126720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2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 浙地税函[2004] 2004/11/30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 甘地税三[2000] 2000/6/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12] 2012/7/5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 晋地税所发[200 2000/6/1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3/8/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1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津地税个所[201 2011/3/17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甬地税一[2005] 2006/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津地税所[2008] 2008/3/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06] 2006/5/1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 穗地税发[2005] 2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