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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绩规[2012]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5
实施时间: 2012-3-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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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各大专院校: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业务委托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2、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成员名单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业务委托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2009]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咨询鉴证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并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委托流程、服务质量和廉政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本办法要求的相关业务,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委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内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非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书,省财政厅不予采用。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列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协议供应商。社会服务机构协议供应商原则上每两年公开招标一次。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的资质、专业力量等进行分类管理,以满足不同专业服务的需求。
  第八条  社会服务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取消备选库资格或自愿申请退出造成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成员数量减少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要,按照政府招投标方式进行增补。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成员名单及变化情况实行即时公布。
  第九条  省财政厅建立社会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流程、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和诚信执业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成员发生公司名称、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变更的必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选用的程序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电子抽取系统,对抽取过程进行全程电子记录,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抽取结果的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选用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专业服务申请表(见附表1),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服务目的和其他相关要求。
  (二)抽取名单。省财政厅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采取电脑摇号或抽签方式在相应资质类社会服务机构中抽取三家候选的社会服务机构,并函告申请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三)确定机构。申请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三家候选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考核,确定一家社会服务机构。
  (四)签订协议。申请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知确定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委托事项,并将委托协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统一管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受托任务。接受委托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弃或中途中止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由委托方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委托业务,未经事先征得同意,不得擅自放弃。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得两次(含两次)提出放弃或中止服务,否则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电脑摇号或抽签资格。
  第十五条  因项目重大或特殊需要等原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或省财政厅需要在备选库中直接指定社会服务机构的,必须提交专项报告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连续两次选用同一个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同一事项需要提供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不同专业服务的,必须选用不同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社会服务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并签署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向委托单位提交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表》(附表2)。
  第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监督,据实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表》,并于社会服务机构现场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回执意见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与社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和责任风险确定。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可以对省政府交办的工作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重大、重点社会中介服务业务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服从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受托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业务时,应当对委托单位负责,恪守执业规范,严守执业道德,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独立开展相关业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书和相关资料独立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严禁受托社会服务机构转包、分包受托业务。
  第二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实行回避制度。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凡与受委托业务相关部门单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向委托单位和省财政厅提供相关工作信息外,非经许可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工作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账簿、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涉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社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书后,应当对报告书进行认真审核,并将报告书中的主要内容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专业报告存有异议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行业协会进行检查,提出专业检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专业报告,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与省级行业协会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的事项告知相关省级行业协会,省级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省财政厅做好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社会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建立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诚信级别以及是否继续保留社会服务机构资格的重要依据。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
  项目考核是单项业务完成后,由委托单位对受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准、依法执业等情况进行的单项考核。
  年度考核是省财政厅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执业情况、服务态度、诚信水平、依法执业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  社会服务机构在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发现有违反回避制度、廉洁执业纪律、未经同意擅自放弃受托业务、分包或转包受托业务、与委托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泄露工作秘密等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者给予暂停或取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2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成员名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50家)
  1、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
  4、湖北安永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5、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湖北天宇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7、民生拓展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8、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9、湖北中德秦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10、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1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所
  12、湖北众证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13、湖北东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14、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15、湖北永和会计师事务所
  16、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17、武汉兴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18、湖北华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19、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0、武汉康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1、湖北中瑞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2、武汉长城会计事务所
  23、湖北同兴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4、湖北亿加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5、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
  26、湖北安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7、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
  28、湖北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9、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0、湖北振宇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31、武汉方瑞会计师事务所
  32、武汉华莱士会计师事务所
  33、湖北大信瑞达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34、湖北齐兴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35、湖北阳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36、武汉宏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37、湖北华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38、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39、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40、武汉新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41、湖北普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42、湖北赛因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43、湖北隆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44、武汉海珀会计师事务所
  45、宜昌三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46、武汉翔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7、湖北开元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48、湖北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49、湖北远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50、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二、资产评估机构(40家)
  1、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湖北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4、湖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湖北八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湖北中瑞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湖北华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8、武汉恒兴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湖北衡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湖北中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湖北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武汉浩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13、湖北五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4、武汉中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5、湖北永信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16、湖北鑫恒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7、湖北华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8、湖北利安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9、湖北天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湖北安永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1、湖北正量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2、湖北赛因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3、湖北隆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4、湖北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5、湖北华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6、湖北华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7、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28、武汉宏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9、武汉顺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0、湖北众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1、湖北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2、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33、湖北华诚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34、武汉中兴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5、湖北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6、武汉天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7、武汉中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38、宜昌红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9、荆州瑞达信潺陵资产评估事务所
  40、黄冈信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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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月小i266   2016年2月22日
文件很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