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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2]13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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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规定,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我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分别为10080元、10685元、12290元和9220元。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五、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七、中石化、中石油等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要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春耕期间柴油市场供应;并于3月20日15:00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65333211)。
  附件:海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
  海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升

 

序 号
品     名
金   额
1
90号汽油
8.28
2
93号汽油
8.99
3
97号汽油
9.56
4
0号柴油
7.95

  说明:1.以上汽油含0.90元/升车辆通行附加费,0号柴油未含车辆通行附加费。
  2.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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