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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商合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7-5-10
实施时间: 2007-5-10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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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形成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企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产权、机制、成本和创业精神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比较优势,提升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灵活性和民间性的特点,通过互利合作,加强民间经济交往,促进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科技研发能力、企业管理水平以及员工整体素质等方面有了较大提高,相当一部分企业具备了“走出去”的条件。近几年,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愿望日益强烈,涌现出一批投资规模较大、“走出去”取得成功的企业,出现了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的集群式、规模化发展的态势。但目前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仍遇到一些体制性障碍和实际困难,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因此,要从我国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和对外开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性,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加大力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
  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便利化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以促进、服务和保障为主的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便利化。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对外投资核准、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经营资格核准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等业务,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积极性。
  鼓励和支持轻工、纺织、服装、家电、机械、建材、通讯、医药等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联营、并购等方式,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型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单独或与国内外企业联合,通过国际通行方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努力承揽附加值高的工程项目。推动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金融服务、信息咨询、物流航运、文化旅游等服务业。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特点,完善外事、人员出入境、货物通关等管理制度,便利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境外开展业务。
  三、加强政策支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
  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现行支持政策,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在财税、融资、外汇、保险等各项政策方面可以享受到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享受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及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等的支持。对非公有制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和以设备及零配件等实物形式对外投资的,按现行政策予以出口退税。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和工程承包业务,可以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加强金融服务,国内商业银行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要在充分评估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融资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在境外上市、发行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资。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可为其所办境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进一步完善外汇政策支持体系。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可使用自有外汇,也可申请国内外汇贷款或购汇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所得利润,可以用于该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对国家鼓励项目带动的出口,在外汇核销上提供便利。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核准后已境外放款的方式解决境外企业资金周转需求,以鼓励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境外投资。
  加强保险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增强抗风险的能力。
  四、加强引导与服务,为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创造条件
  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国别产业导向政策,加强境外投资国别障碍调查,正确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本地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促进当地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强化信息和促进服务。完善并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系统的作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外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资源状况、贸易投资及经济合作项目等信息服务。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仲裁、财务、咨询、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服务。建立健全相关促进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商业和非商业性对外投资贸易促进活动。利用各种多双边政府经贸合作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合作创造条件。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机构,增强国际竞争力,在“走出去”中做强做大,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民营跨国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实施品牌战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科学论证,审慎决策,努力规避风险,提高成功率。
  加快人才培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普及国际化经营和国际商务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与诚信意识,提高跨国经营管理能力,造就一批精通业务、熟悉国际规则、熟练掌握外语、工作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加快企业人才市场的国际化,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国际交流服务。
  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了解驻在国情况,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排忧解难;指导中资企业守法经营;组建境外中期企业商会并吸纳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加强与驻在国政府的磋商与交涉,推动解决中资企业人员在部分国家开展商务活动遇到的出入境障碍和办理签证难等问题;加强领事保护和司法协助,维护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非公有制企业应主动与驻外使(领)馆沟通并报告情况,接受使(领)馆的指导。
  五、加强协调监管,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有序进行
  将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纳入国家统一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办法,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非公有制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加强政府、行业组织、中介机构间的沟通与合作,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化解非公有制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矛盾与冲突。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市场行为,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利益。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应树立大局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形象,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处理好与当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完善并强化相关协调机制与措施,发挥行业商(协)会及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对不服从协调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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