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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务
发文文号: 黔财企[2010]9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18
实施时间: 2010-8-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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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质量检验检测、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实施期内项目或付息期内贷款项目:
  (二)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项目符合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5.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6.项目投入自有资金的汇总表及有效凭证、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凭证、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7.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支持内容需选择提供的材料:不限于聚集区证明、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意见、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土地及规划意见,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证明文件等;
  8.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项目的准备、审核和上报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内容和申报条件,建立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收集、审核、报送的有效机制,实行项目库管理。要提前做好项目的准备、审核和上报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支持内容和申报条件项目资料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报表按第十七条规定项目填报)联合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地)下达当年全省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实行项目库管理,并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内容及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GZJXW..)对项目申报评审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特色产业资金的统筹管理。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特色产业资金数额,按照因素法确定对各地、各部门资金支持的控制数,并结合各地、各部门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效益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指标,提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支持方式、支持金额等。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将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省经信委将特色产业资金下达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下达并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及各地资金需求等,分析研究提出下年度全省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财政部对上报备案的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审查意见及要求,及时对项目资金计划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将对各地特色产业资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各地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绩效评估机制和验收制度。
  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汇总全省情况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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