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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注[2012]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2
实施时间: 2012-3-1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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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切实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8号)精神,现就报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所有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
  二、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股东)汇总情况表(附件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件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附件5);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1〕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件4)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工作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黑财注〔2008〕27号)要求通过系统随时进行报备。
  (三)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1〕2号)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需向省财政厅报备本通知要求报备的各项内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1〕6号)报备。
  三、报备形式
  (一)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报备工作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报备。系统网站(www.acc.gov.cn)“报备”功能中设置《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各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登录系统网站,并在形成电子文档的同时,上报书面材料,报备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及数据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报备数字单位为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及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向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报送相关变更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表)。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进行报备。
  四、报备时间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功能于2012年3月15日开通,2012年5月31日17点关闭。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于2012年5月1日前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4号楼511房间。5月1日后省财政厅审核数据并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五、有关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对2011年度报备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组织逐项填报,报备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作为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重点检查对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和业务报备情况纳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考核内容。
  报备中如遇到问题可与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和省财政厅信息中心联系。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联系人:徐雁,电话:0451-53665274;王健,电话:0541-53621782。信息中心联系人:高磊,电话:0451-53658583转5219,手机:13766881509;报备材料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邮政编码:150001。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附表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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