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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审批[2012]8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4
实施时间: 2012-2-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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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商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的请示》(琼商职培〔2011〕18号)收悉。鉴于你中心取得办学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你中心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收费标准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中心举办各类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培训,其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已予备案。具体标准如下:
  (一)高级职业培训班由具有高级讲师、教授、专家资质的师资授课,培训课程为200-240课时。学员每人按照每个(理论课和实操课)课时24元(浮动幅度15%)计算收费。
  (二)中级职业培训班由具有中级教师、讲师、助教、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资质的师资授课,培训课时为120-160课时。学员每人按照每个(理论课和实操课)课时15元(浮动幅度15%)计算收费。
  (三)初级职业培训班由具有初中学教师资质以上的老师、熟练工、技术工授课,培训课程为80-120课时。学员每人按照每个(理论课和实操课)课时11元(浮动幅度15%)计算收费。
  二、备案有效时间: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由政府机关指定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你中心办班向学员收取的所有费用和相关收费办法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其基本内容为课程名称、学习课时数、收费标准、计费单位、退费办法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予公示的内容。不得向学员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
  五、学员中途退学,办班单位应合理退还部分学费,具体退费办法由办班单位确定,并在学员报名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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