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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2]8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3
实施时间: 2012-2-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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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同时,将国家和海南省现行的关于军人、残疾人等游览参观相关优惠政策转达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规范门票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一、老年人旅游优惠政策。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本省老年人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核发的优待证,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免费使用公共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健身活动;
  (三)免费进入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参观;
  (四)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景点参观游览门票半价优惠。
  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周岁的本省老年人除享有前款待遇外,还享受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半价优惠。
  七十周岁以上的本省老年人除享有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工(三)项待遇外,还享有下列待遇:
  (一)免交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三)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
  在本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办理优待证,凭核发的优待证享受本条规定的相应待遇。
  二、残疾人旅游优惠政策。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游景区(点)。
  三、军人旅游优惠政策。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军人参观旅游场所免收门票的通告》(琼府〔2004〕45号)附件2。
  四、宗教人士旅游优惠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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