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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2]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9
实施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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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对企业的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附件:山东省享受2011-2012年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

相关附件:
山东省享受2011-2012年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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