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2]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17
实施时间: 2012-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4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分类管理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照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产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负责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分类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规范发卡人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在我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人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提出《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商务部门要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严格限定其在规定范围内受理使用。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严格规范商业预付卡交易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等交易行为,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四)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坚决查处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纪律,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切实加强资金风险防范力度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资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督。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各级政府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舆情监测,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众宣传国家对商业预付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制度。通过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网络举报等多种途径,优化举报手段,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违规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使用商业预付卡行贿受贿等行为的举报,提高对利用商业预付卡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监测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大局出发,切实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卡人,要严格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对现已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但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卡人,要做好市场退出的指导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2年1月底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的通知 厦商务[2013]16 2013/5/16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 2015/7/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 福建省国家税务 2014/2/1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 苏商秩[2013]5号 2013/1/6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和考核工 甘商务秩序发[2 2013/4/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2013/12/1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 浙政办发[2013] 2013/10/12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 2012/12/31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苏商秩[2013]51 201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