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2]39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2-29
实施时间: 2012-2-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0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防止价格走势出现异常波动,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调控,建立稳价安民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供给能力建设,大力发展农牧业生产
  (一)落实“米袋子”一把手负责制。提高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标准,落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全区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粮食总产量达到330万吨。(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分别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大力发展畜牧业,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巩固提升一批养殖示范园区,增加牛、羊、猪、禽饲养量。完善能繁母猪、奶牛政策性保险政策,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探索建立我区滩羊、基本蔬菜政策性保险。(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物价局分别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证蔬菜种植面积不减少,落实蔬菜种植面积200万亩。其中银川市54万亩,石嘴山市30万亩,吴忠市38万亩,固原市40万亩,中卫市38万亩。优先保证本地供应,提高区内自给能力。继续做好“南菜北运”的衔接工作。(自治区农牧厅、商务厅分别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流通领域设施建设,完善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制度
  (四)加快推动平价商店建设,在2012年底前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政策体系,经营范围要涵盖米面油、肉禽蛋等群众生活必需品。(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深化“农超对接”,2012年全区新建社区蔬菜直销店200个,其中银川市80个,石嘴山市50个,吴忠市30个,固原市20个,中卫市20个,新建小区要规划建设1个建筑面积移动式不小于30平方米、固定式不小于50平方米的蔬菜直销店。制定出台社区蔬菜直销店价格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政府民心工程在市场菜价异常波动时的调控作用。(自治区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分别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探索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建设或回购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农贸市场。银川市三区增设9个蔬菜早市,其他每个县市(区)至少增设2个蔬菜早市,并延长交易时间。(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各市、县(区)在年底前都要建成5000平方米的冷冻冷藏设施,用于肉类和蔬菜应急储备。加快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建设冷链物流设施,对新开业的冷链物流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沃尔玛”等国际知名零售企业进入宁夏市场,鼓励华润万家等国内大型商贸企业全区布局。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工程,营造便捷、廉价、安全的购物环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供销社、财政厅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八)保持合理的粮油、牛羊活畜和冬春季蔬菜储备。自治区级牛羊活畜、冻肉储备1万吨,食用油储备9000吨,建立确保可供市场10天以上的成品粮应急储备。五个地级市要按照本地人口规模,储备一定数量的肉、禽、蛋、蔬菜和成品粮油。加大“五一”、“十一”、开斋节、古尔邦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价格异常波动时市场储备投放,采取重大节日临时限价干预措施。(自治区商务厅、粮食局分别牵头,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清理整顿各项收费,降低商品流通成本
  (九)清理整顿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经销商或零售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不合理收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免收进场费、设施租赁费,早市、马路市场和社区蔬菜直销店免收卫生费和占道费。开展涉及公路运输、农贸市场、工业园区的各项收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物价局分别牵头,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现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落实)
  (十一)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大型农贸市场、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水用电实行价格优惠政策。(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落实)
  四、稳妥推进资源价格改革,保持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十二)继续完善电价改革机制,适时出台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逐步在全区实行阶梯水价制度,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适时调整天然气价格。要充分考虑我区经济发展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把握好出台价格改革措施的时机和力度,早做预案,审慎出台。(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落实)
  (十三)今年除国家出台的调价项目外,自治区从严控制出台提价项目。加强电煤价格的调控,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煤炭价格基本稳定。加强电价监管,稳定工业用电价格,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努力保持化肥、种子等农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供应。(自治区物价局、供销社分别牵头落实)
  五、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生活
  (十四)逐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各市、县(区)要在2012年上半年建立综合性价格调节基金,切实增强各级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能力。用于平价商店建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不低于总额的15%,用于支持生猪、牛羊、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价格调节基金不低于总额的30%。(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明确启动、中止条件和联动方式,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合理确定价格补贴标准。研究制定以食品价格指数作为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方案。各市、县(区)也要建立联动机制,对本地价格指数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市县,除自治区补助外,各市、县(区)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及时发放生活补贴,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进一步做好对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价格补贴工作。(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宁夏调查总队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十六)加强对以农副产品为主的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查处商贸流通企业哄抬物价、串通涨价、集中涨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对占据较多市场份额带有垄断性的大型零售企业顶风违规收费、强行增加扣点等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及时发现和查处行业协会及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强制交易行为。(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七)开展对电信、商业银行、房地产等收费专项检查和电煤价格重点检查。继续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和教育收费检查。(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厅、银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八)建立价格有奖举报制度,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落实)
  七、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强化价格政策宣传
  (十九)针对价格总水平走势和调控政策、煤电油气价格改革、价格听证等社会各方面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价格政策宣传,进行舆论引导,解惑释疑,稳定人心。(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宁夏调查总队配合)
  (二十)加强对粮食、猪牛羊肉、食用油、肉禽蛋、蔬菜以及煤炭、成品油、化肥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搜集、研判市场价格舆情,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价格形势、价格政策、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反映,引导社会消费预期。(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宁夏调查总队配合)
  (二十一)继续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通报制度。由宁夏调查总队和自治区物价局每月在宁夏广电总台、宁夏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各市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排名,对连续两个月涨幅排名第一的政府一把手进行约谈。(宁夏调查总队、自治区物价局分别牵头落实)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价格调控监管责任
  (二十二)不定期召开自治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及时分析形势,研究对策。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控价措施的落实。(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落实)
  (二十三)各市、县(区)要加强对控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构建应急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处理各种价格矛盾,切实防止因价格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对各市县、各部门承担的控价工作任务定期进行督查,纳入政府效能建设考核。(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研究室分别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强基层物价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严禁挪用、占用物价机构编制和其他部门长期借调物价工作人员。(自治区编办牵头,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五)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并于3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沪发改价督[201 2016/10/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 冀发改价格[201 2011/9/2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和下半年控制 国办发[1995]41 1995/7/10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 1986/10/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 琼府[2011]18号 2011/4/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 鲁价综发[2011] 2011/6/1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辽政明电[2008] 2008/4/29
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4]15 1994/2/4
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 财税字[2000]48 20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