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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2]1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2
实施时间: 2012-3-15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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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华能济宁电厂#1、2机组等12台机组等执行脱硝电价政策的请示》(华能鲁营字〔2011〕460号)、《关于申请5、6号机组脱硝电价的请示》(大唐黄电财〔2011〕220号)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和《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华能济宁电厂1、2号机组(2×35万千瓦)、白杨河电厂6、7号机组(2×30万千瓦)、黄台电厂9、10号机组(2×35万千瓦)以及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6号机组(2×67万千瓦),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08元执行。上述机组要切实运行脱硝设施,否则将予以扣减电费或取消脱硝加价。
  本批复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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