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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职院校招生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2]3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1
实施时间: 2012-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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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增设专业技能证书考试收费项目和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浙教函〔2011〕249号)悉。为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考试改革,保证我省高职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包括高职院校的单独招生考试等)仍按2008年实施新课改高考方案后的标准执行,即每人次110元(按3+X的4门科目核定),增加或减少考试科目的,每门每人次按30元加收或减收,按每次考试计收。
  二、高职院校的单独招生考试实行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改革后,减少招生考试科目的,按每门每人次30元减收;新增加的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基础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操作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80元,均按每次考试计收。
  三、新增加的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中,基础理论考试收取的费用,按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72号)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即省33%、设区市10%、县(市、区)57%;操作技能考试收费由省级负责执收,资金全额留省级。
  四、招生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中的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自2012年3月全省高职院校汽车专业招生考试改革试点招生报名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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