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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嵊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2]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8
实施时间: 201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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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嵊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的请示》(嵊政〔2011〕27号)悉,该调整方案已经舟山市物价局审核,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要求,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嵊政〔2011〕27号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门诊诊查费不高于10元/次,住院诊查费不高于15元/日。
  (二)对血液透析治疗病人,非药物治疗病人的治疗项目应合理控制提价幅度。
  调整方案应按规定公布后实施。
  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改革政策同步实施。
  三、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对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中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和方案,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要加强跟踪评估。你县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实施半年后向我局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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