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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2]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2
实施时间: 2012-1-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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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省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等予以公布,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详见附表1)、调整后的吡拉西坦氯化钠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3)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政策执行。
  二、珍菊降压片等集中采购基本药物补充规格剂型基层统一采购价格(详见附表2)适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价格政策执行。
  取消浙价医〔2011〕365号文件中烟台北方制药有限公司注射用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100mg冻干粉、湖北人民制药有限公司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50mg冻干粉、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叶酸片0.4mg*31、山东大陆药业有限公司归脾丸6g(6g/30粒)*200基层统一采购价格。
  三、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和统一采购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5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附表1、3所列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附表2所列药品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2.珍菊降压片等集中采购基本药物补充规格剂型基层统一采购价格表
  3.吡拉西坦氯化钠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表1-3.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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