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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2]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0
实施时间: 2012-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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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国家公布取消我省设立的11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2),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通知公布取消江苏省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见附件2)。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结合近期印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以及《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11]41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1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7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涉企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三、各地、各部门及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管理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生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文件凡与上述文件及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或停止执行。
  附件:
  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略)
  2.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江苏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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