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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7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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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湖北省境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软件产业和动漫产业等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后,主管国税机关均应按《公告》的规定,实施先退税后评估。
  二、对已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后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告》中销售额变动率中的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累计同比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等指标,初步计算筛选评估对象,然后结合纳税人申报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产销比、库存变动比和从第三方采集获取的纳税人电耗、水耗等相关信息,进行案头分析,综合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累计同比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等指标异常幅度由各市州、直管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对确定纳税评估的企业,各地应组织专班,按照纳税评估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重点要做好案头分析,评估专班要根据该类企业经营特点(如农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淡旺季)、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第三方信息和投入产出比,结合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进行认真分析,确定疑点。针对疑点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不能排除疑点的,再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并送同级税政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四、税源管理部门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应建立纳税评估信息档案,包括纳税人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产销比、库存变动比、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的电耗、水耗等数据信息。
  五、纳税评估工作可按季度组织实施。纳税评估有补缴税款或应追缴已退税款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监督纳税人缴纳税款。补缴税款资料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及时整档留存备查。
  六、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纳税人不接受纳税评估结果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1]130号)同时废止。《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第十九条同时废止;第二十条同时修订为“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查,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税收管理员应重点核查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核查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收入是否包括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的收入”;第二十一条中“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同时修订为“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查”。《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7号)第十条中“经审核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退税资料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实施先评估后退税”同时修订为“经审核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退税资料退办税服务厅。”;第十一条同时修订为“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查,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第十二条中“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同时修订为“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七条中“(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修订为“(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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