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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12]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5
实施时间: 2012-3-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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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经省政府批准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经省政府批准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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