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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2]3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3
实施时间: 2002-9-1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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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按照市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进[2002]19号)的要求, 现就做好本市2002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2002年起,全国已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国家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进行了统一规范,有关具体政策、操作流程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为贯彻国家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对具体操作办法作了相应的完善,并对计算机申报审核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将"免抵退"税预免预抵环节的申报审核工作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充实了税务征税机关在"免抵退"税管理的职责,加强征、退税税务机关对管理信息的共享,完善了有关计算机审核管理系统。上述各项管理业务的调整改进涉及面广,对正式申报工作要求更高,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步调,协同配合,在宣传辅导、组织布置、受理审核各环节制定和落实有效措施,完成本年度正式申报工作。
  二、正式申报的范围
  除在2002年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外,本市生产企业2002年1至8月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取得销售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三、正式申报的程序
  1.企业正式申报应以经征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预免预抵数据为依据,对单征齐全的外销收入确认并进行计算机电子信息申报录人,生成有关申报明细表、汇总表,在主管征税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报送明细表、汇总表,在主管征税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报送申报表,并附报配套的出口货物单证资料和申报软盘。企业有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的,还应附报进料加工进口管理有关单证资料。
  2.主管征税机关须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元误后移送相关退税分局审批,其中区县税务机关移送第三分局;直属分局移送第四分局审批。
  3.退税分局对征税税务机关移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与审批。对本次正式申报经征税机关审核后涉及退税的企业,退税分局应进行全面预检,审单各环节的全面复审,审核误的予以办理退税审批和免抵数额确认。
  对本次正式申报经征税机关审核后仅涉及免抵、未涉及退税的企业,退税分局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预检,并核实预检疑点情况,对疑点核实属申报审核录入错误而未通过预检的,应将申报资料退回有关征税机关进行复查,并由征税机关进行调整和重新申报。退税分局对通过预检及海关电子信息核查的,按征税机关审核结论予以办理免抵数额确认。
  四、进一步开展并做好企业申报数据与海关电子信息交叉稽核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各单位除应严格按现行有关申报、审核要求做好正式申报工作外,2002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还必须将企业申报出口信息与海关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
  1.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信息条数逐一做好计算机申报录人,不得合并汇总录人。涉及报关单录人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货物商品代码、出口报关单号、进料加工手册号、报关单外币币种与金额、计量单位、出口数量等。企业还应按记帐汇率将报关单外币金额折算为美元金额录入。
  为配合做好电子信息交叉稽核工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要求,运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办理有关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电子信息的确认操作。
  2.征税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应核对企业申报的企业海关代码,确保申报企业海关代码与企业报关单上的企业海关代码一致。如发现错误,应责成企业进行更正。税务机关还应将企业出口申报明细表记录与海关单证记录逐一核对,发现录入错误即予以修改。
  3.退税税务机关应将企业申报信息与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对未匹配的数据,退税税务机关可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如企业外销收入仍未通过核对的,退税税务机关应视同单证不齐作相应处理,并将上述未通过的信息情况告知相关征税机关。
  五、税务机关做好本次正式申报工作的重点
  1、各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本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工作。要从进一步支持扩大出口、改善投资环境、规范税收秩序的高度提高认识。在正式申报中,要突出重点,对出口创汇多、属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且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用好、应退税额大的企业优先办理。
  2.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和组织申报工作。征、退税税务机关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对正式申报中涉及单证提供、数据采集等重点环节内容进行辅导,并将初次运用"免抵退"税办法及财务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的企业,作为重点辅导对象,穷实其管理基础,提高其申报质量。
  3.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操作的内部管理。在受理、预检、审单、审批、电子信息接收与传递以及审核系统管理等各环节落实办理责任人员,并按计算机审核管理系统要求,确定有关操作人员及相应的操作权限。
  4.强化征、退税环节衔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正式申报审核。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属可退税范围;审核企业征免税申报资料、单证是否完整、合法;审核企业申报资料与原始单证是否一致;审核出口销售额核算、申报是否正确;审核增值税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审核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是否完整准确。对在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调整,修改相应的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申报信息。税务机关要对申报审核系统发现的疑点信息必须进行重点核查,对企业预免预抵环节漏报或多报的进出口信息应责成企业进行书面说明并予核实后进行删除或补报处理。上述审核内容完成后,征税税务机关将审核元误的全套申报表、单证资料和审核电子信息移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复核、审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审批权限对征税机关移交的正式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对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和单证是否完整、合法;企业申报资料与原始凭证是否一致;出口销售额核算、申报是否正确;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是否完整准确等事项进行复查,并将出口退(免)税申报电子信息与海关提供的相关出口电子信息进行计算机交叉稽核。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处理调整,并修改相应的电子信息。上述审核元误后,应根据审核审批结果填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对办理"免、抵"后按有关规定仍可退税的企业,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六、正式申报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
  1.退税机关应于2002年9月23日前将2001年清算反馈数据交征税机关,并由征税机关退还有关企业用于本次正式申报。
  2.办理正式申报的企业应将2002年1一8月外销退税单证、申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连同软盘于10月31日前上报其征税税务机关审核。
  3.征税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企业资料移送给退税税务机关,全部正式申报审核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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