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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10]18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16
实施时间: 2010-9-16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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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5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供水、供气(汽)合同按《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答》((88)粤税三字第027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对供电合同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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