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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0]16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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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规定,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费)义务人及征收范围
  凡在广州市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务机关指定或委托代征、代收、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同时是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单位。
  二、纳税(费)义务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在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计税(费)依据和应纳税(费)额计算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适用税率
  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适用费率
  四、适用税率和费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县城、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属市区、县城、县属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
  (四)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义务发生地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教育费附加适用费率为3%。
  五、纳税(费)期限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期限内,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申报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已采用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费) 申报的,继续采用原申报方式不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申报纳税(费)时,可选择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方式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和简易申报等方式申报纳税(费)。
  七、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处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纳税(费)人在纳税(费)申报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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