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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海关关于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稽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海关
发文时间: 2012-2-27
实施时间: 2012-2-2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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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借助中介机构专业力量,创新海关稽查工作方法,根据有关规定,武汉海关决定选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进出口企业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且成立三年以上;
  (二)守法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执业人员规模、业务规模等在海关所在地行业排名居前;
  (四)内控制度健全,具备审计复核等程序,审计资料保管清晰、完整;
  (五)和其他政府部门有过合作经验;
  (六)与海关合作的意愿较高,愿意接受海关监督管理。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
  (一)在湖北省上年度行业排名中居前三十位的;
  (二)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
  (四)具有一定进出口业务审计经验的。
  三、符合条件且有意申请参与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四)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营、纳税等情况简介;
  (五)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年审或评估意见。
  四、上述申请材料请于2012年3月30日前递交到武汉海关稽查处,逾期不再受理。
  五、海关将根据申请材料,选取2-3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合作对象,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联系人:武汉海关   黄伟 027-82768247
  唐妍 027-82768382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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