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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1997]25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2-10
实施时间: 1997-12-1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9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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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你局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除贷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要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报告(甬地税三[1997]67号)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4]42号和市财政税局甬税二[1994]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甬税二[1994]345号文件中所指营业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按文件规定,除贷款利息收入按20%标准征集水利资金外,其他业务收入应参照服务性企业的10%标准征集。如企业收入难以区分主管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则企业水利资金的征集比例按主管业务收入的征集比例计算缴纳。
        二、保险企业按财产保险收入的10%征集。这里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和与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物质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保险,是广义的概念。包括狭义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等,但不包括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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