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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粮食补偿金义务兵优待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1999]15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8-12
实施时间: 1999-8-12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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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期,在征收粮补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时涉及到一些政策问题,有关单位来电咨询,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支付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工资的企业用工人员,均为粮补金的征缴对象。对下岗职工,进入行业托管中心期间和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暂免征粮补金。
  二、征收优待金,企业单位人数计算口径应等同征收粮补金的征缴对新办企业,可按年度实际开业月份数计征。
  三、对应缴粮食补偿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费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可从滞纳之日起改为2%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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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义务兵优待金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2] 200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