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规[2009]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9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困难减免采用一年一审批的方式。纳税人申请减免上半年或全年税款的,应在当年3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下半年税款的,应在9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
  三、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批准,抄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需再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决定。
  四、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深地税发〔2009〕380号文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闽财税[2006]21 2006/3/2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 苏财农发[2004] 2004/8/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吉林省第十届人 2005/6/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入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 鲁地税函[2004] 2004/2/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 皖地税[2010]38 2010/6/30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 藏国税发[2011] 2011/1/1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皖地税[2005]16 2005/12/1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 浙财农税字[200 2009/5/2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 琼地税发[2013] 20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