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清理欠缴漏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煤[2010]3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10
实施时间: 2010-8-1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2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省焦炭集团公司: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0]15号),以及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清理欠缴漏缴基金、价款、税费等违法违规资金的意见》(晋专办[2010]2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认真做好清理欠缴、漏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下简称基金)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8月份,基金征收、查验、查验补征部门(单位),要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部门(单位)在基金征管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对自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底期间的基金征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认真组织一次回头看,认真查找、梳理出存在的
  问题,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涉煤涉焦企业欠缴漏缴基金全面核查和追缴,做到应清尽清和能缴尽缴,积极动员欠缴、漏缴基金的涉煤涉焦企业主动按时足额补缴基金,认真做好基金全额入库工作。对在此期间的欠缴、漏缴基金问题要落实到具体企业,并于2010年8月27日前,将相关统计表报送我厅,由我厅作进一步整理汇总后,按要求,报送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二、分部门主要清理工作任务
  (一)地税系统
  对过渡户存放的基金进行全额清理入库;对涉煤涉焦企业与征收单位已确认的欠缴基金,进行全额清缴入库:各征收单位要对辖区的涉煤涉焦企业,对照政策规定逐户排查核实漏缴基金(重点是缴纳标准是否执行到位,在缴纳标准上看是否存在漏缴基金问题;计征产量管理是否执行到位,看在计征产量方面是否存在漏缴基金问题),摸清底数,清缴基金。
  (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重点对清理期间,铁路实际发运煤炭量与经省地方税务局已核销的已缴证明煤炭量进行比对,梳理出已发运煤炭还未足额提交已缴证明的漏缴基金额及具体企业名单。对未足额提交已缴证明的企业,一是销办要督促其补足已缴证明;二是将拒不补报已缴证明的企业名单统计报送我厅,由我厅报送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三)省焦炭集团公司
  重点对清理期间,铁路、公路实际发运焦炭量与经省地方税务局已核销的已缴证明折算煤炭量进行比对,梳理出已发运焦炭还未足额提交已缴证明的漏缴基金额及具体企业名单。对未足额提交已缴证明的企业,一是省焦炭集团公司要督促其补足已缴证明;二是将拒不补报已缴证明的企业名单统计报送我厅,由我厅报送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四)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
  文件发布
  重点对清理期间,43个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补征基金工作中存在的漏查漏补基金问题进行清理。主要查找是否存在漏查漏补基金、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标准补征基金问题,通过自查自纠,统计出漏补基金额,同时,要对经批准设立基金过渡户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过渡户储存的基金进行全额清缴入库。漏查漏补基金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负责补缴。
  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集中清缴违法违规基金工作作为规范基金征收工作、防止腐败问题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清缴的原则,确保集中清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同时,要重视建立和完善确保基金应征尽征、及时足额入库、防止腐败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涉煤涉焦企业大力宣传我省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有长期开展工作的思想准备,使欠缴漏缴基金的涉煤涉焦企业打消侥幸过关心理,提高其主动足额缴纳基金、主动申报存在问题、主动补缴基金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查明具体情况,摸清本部门、本系统欠缴漏缴基金的底数,于2010年8月27日前写出清缴工作专题报告与统计报表一并报送我厅。根据省专项办要求,我厅建立清缴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清理追缴情况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清缴情况书面报我厅。
  (三)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地税系统要在全面排查,掌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已经省财政厅煤炭基金稽查局稽查确认的欠缴漏缴基金的追缴入库工作。
  附表:1.《违规基金(欠缴漏缴)基金涉煤涉焦企 业、单位统计表》
  2.《基金清缴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3.《清缴基金专户管理情况月报表》
  附件: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缴漏缴基金、价款、税费等违法违 规资金的意见》(晋专办[2010]23号)
  山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清理欠缴漏缴基金、价款、税费等违法违规资金的意见
  晋专办[2010]23号
  各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全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煤焦专项办集中组织了对欠缴漏缴基金、价款、税费等违法违规资金的专项清理工作,全省已清缴各类违法违规资金183亿元,专项清理工作初战告捷。但是,总体进展仍然不够平衡。已经核查出的该缴未缴、应收未收的资金仍未足额缴清;有些欠缴、漏缴、偷逃的各类税费资金和非法所得尚未深入查缴;有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存在松懈情绪;有的核查不深不细底数不清;有的追缴力度不大,承诺缓缴但缓缴期限已过或缓缴条件巳时过境迁的,至今久拖不缴;个别地方和单位甚至存在不按规定入账、入库,变相截留、挪用;有的巧立名目,仍然存在向煤焦企业多收费、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等问题。对此,煤焦企业有意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当前,随着全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显现,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所面临的矛盾更多、难度更大、任务更加艰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10]15号),现就继续加大力度,集中清理追缴欠缴漏缴基金、价款、税费等违法违规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坚决服从服务于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大局,以着力构建煤焦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防止和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为重点,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对涉煤涉焦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欠缴漏缴的基金、价款、税费等违法违规资金全面核查 和追缴,做到应清尽清和能缴尽缴,深挖在资金收缴和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各类腐败问题。要坚持“统一组织、分级清理”的原则,由各级专项办统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集中清缴;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清缴的原则,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具体实施,做到边查边清和边清边改;要坚持各类煤焦企业一视同仁,依法依规清理,准确把握各项政策规定,既要做到应清尽清、能收尽收,又不能多收和乱收。对随意越权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违规拨付使用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严肃查处;要充分依靠各有关部门的稽查力量,组织专项督查和异地交叉清理,切实加大清缴力度,实现专项清理治理工作新的突破,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煤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意见》(晋发[2008]23号)中确定的六项清理整治任务,在对2008年自查自纠阶段和2009年集中整治阶段各项资金清缴任务完成情况全面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要继续着力清缴2003年以来涉煤涉焦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欠缴漏缴的基金、价款、税费等违法违规资金。对已经查出认定的欠缴漏缴缓缴资金要全力追缴;对隐蔽性强尚未触及到的欠缴、漏缴、偷逃的各类税费资金和非法所得要深入查缴;对追缴确有困难的要在澄清底数的前提下,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稽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市专项办逐级审批。同时,对一些部门和地方越权收费、存在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的也要清理和清退。
  继续按照省领导组《关于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工作任务分解意见》(晋专组[2008]1号)的分工,能源基金和可持续发展基金清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采矿权价款清理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税费清理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焦炭排污费清理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煤矿维简费清理工作由省煤炭厅负责;其它违法违规资金清理工作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对多收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清理工作由各级专项办和有关部门负责。
  按照全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的部署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的单位结合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资金追缴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追缴办法,报省专项斗争领导组同意后,由省专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据此开展清缴和执收工作。
  三、工作步骤
  集中清理追缴工作分三步进行:
  1.查明情况,重点解剖。由各市和各主管部门负责,查明具体情况,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欠缴漏缴各类违法违规资金的底数,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省专项办写出专题报告和资金征缴情况稽查报告。省专项办要在每个地级市确定一个重点产煤县(市、区)或欠缴资金重点县(市、区)和一个省管煤焦企业进行重点解剖。各市也要确定1至2个重点的县(市、区)或煤焦企业进行解剖。
  2.逐项排查,逐户清缴。在查明情况,澄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晋专组[2009]1号文件确定的九项重点整治任务中的涉费项目逐项排查,逐户核实,分别由各级专项办统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清理、集中清缴。对在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专项办查出企业欠缴漏缴的各类资金,已经作出承诺的继续由各级专项办收缴。对在专项斗争中收缴的各类资金一律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由上缴的地方和部门进行核算,严格按政策分解上缴。
  3.重点抽查,交叉清理。各级专项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的执法监察及专门稽查力量,对清理工作相对落后的地方和单位集中进行重点督查、重点抽查和直接清理。督查、抽查和直接清理面不少于应缴资金总额和户数的20%。要组织各市专项办和各类资金的稽查人员跨地区、跨部门进行异地稽查和交叉清理。必要时,要组织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文件发布
  各级煤焦专项办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集中清缴各类违法违规资金作为继续推进和引深全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集中清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专项办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掌握全面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清缴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省专项办建立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级专项办和各有关部门专项办要将清理追缴情况每月月底前书面上报省专项办重点问题治理组。
  二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按照责任分工,凡由各级主管部门自行清缴的各类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其追缴的资金要纳入部门专户,分别作为财政、税务、国土、环保等方面的正常缴库资金,收缴后将缴款票据复印件报同级专项办汇总;由各级专项办按有关法规直接补征补缴的各种资金和处以的罚款一律作为违法违规资金全额收缴,一律缴入各级专项办资金过渡专户后再按现行财政体制上交财政,并且不得混作正常缴库;通过异地稽查、交叉清理追缴的违法违规资金直接收缴到各自专项办资金过渡专户后统一上缴;对涉企收费中存在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或自行设定项目加收费用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多收取的部分及时退还企业,无法退还的统一收缴各级专项办资金过渡专户。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清缴不彻底,工作不负责、不主动及与被检查企业有地方和部门保护行为的要认真调查;对督查、抽查、交叉清理出的及久拖不决的违法违规资金,要由各级专项办进行足额收缴,同时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清缴工作落后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并派出工作组进行重点督导。
  附:1.《资金清缴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略)
  2.《清缴资金专户管理情况月报表》(略)
  3.《核查多收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情况月报表》(略)
  4.《对涉煤涉焦企业收费项目统计表》(略)
  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解煤炭过剩产 黑政办发[2016] 2016/7/21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24/4/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 黔府发[2017]9号 2017/5/4
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4] 2014/1/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 鲁国税函[2005] 2005/12/20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 财税法[2015]10 2015/7/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 桂财税[2014]49 2014/12/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晋政发[2015]37 2015/8/27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 晋财煤[2011]10 2011/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大埔 粤国税函[2005] 200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