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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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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不得再通过收入缴款书直接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五联),送同级国库。“更正(调库)通知书”中,“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级次为市级或县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三、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一、四、五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四、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一联“更正(调库)通知书”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四联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五联交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
  五、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6]91号)中所规定的缴纳方式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2011年市、县财政部门已通过其他方式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请会同同级人民银行按此文件要求分别对账务和收入进行调整。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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