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4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8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四、上述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相关附件:
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 粤价[2012]98号 2012/5/4
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7]70 1997/8/2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0]18 2010/3/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23 沪财税[2023]47 2023/12/27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皖价费[2013]72 2013/6/1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国务院令第281号 2000/2/12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1008] 2023/10/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 陕政发[1997]1号 1997/1/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 沪财税[2017]98 2018/1/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青财综[2016]3号 201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