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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11]34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6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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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就201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明确如下:
  一、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2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2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四、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五、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连续7个休假日,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7天,即2012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六、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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